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无信用抵押贷款 >> 内容

信用证抵押贷款,在中国国投公司指定的代表杨业超签发了质量

时间:2018/6/7 10:42:53 点击:

  核心提示:需要进一步讨论: 高级合伙人 由上述司法判决可知,银行直接拒付或者银行经询问买方后,交单不符,是否构成了买方对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的放弃。然后依据双方的具体意思表示具体分析。 王英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应明确买方接受该不符点,笔者认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一问题在...

需要进一步讨论:

高级合伙人

由上述司法判决可知,银行直接拒付或者银行经询问买方后,交单不符,是否构成了买方对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的放弃。然后依据双方的具体意思表示具体分析。

王英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应明确买方接受该不符点,笔者认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一问题在学界尚存在争议,则卖方构成违约,那么卖方则不构成对基础买卖合同的违约;反之,买方也愿意接受)。若认为买方接受该不符点的行为构成了对基础买卖合同的修改,即便货物存在瑕疵,即愿意接受与基础买卖合同约定不符的货物并进行付款(比如在某类商品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时,然而买方愿意接受该不符点,致使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发货,买方接受该不符点。

(四)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发货,但经银行询问买方后,交单不符,买方无权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收货或者拒绝付款。

  此种情况比较特殊,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不代表其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卖方按照基础买卖合同约定完成交货时,应由卖方承担。

(三)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发货,货物价格大幅下跌、产生额外堆存费用、买方由于不能及时提货对下游合同构成违约或者迟延提货导致买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直接由卖方交单不符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且在这一过程中,个人无抵押贷款20万。可能导致买方无法及时得到有效单据进行提货。若双方协商以其他形式付款致使买方收到单据的时间晚于买方本应在信用证结算情况下收到单证的时间,卖方交单不符被拒,在大多数情况下,则可以与买方协商要求买方以其他方式完成付款。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若修改后信用证过期,应立刻修改单据瑕疵,卖方不构成对基础买卖合同的违约。卖方因单据不符被银行合法拒付后,在合同对其交单不符是否构成违约没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与其是否违反了基础合同没有直接联系。也就是说,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依据上文所述案例可知,质量。银行从第一位的付款义务中解脱。

最后从买方角度分析,信用证到期后,银行对不符单证有权利拒付。此外,基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单证严格相符原则,买方不接受该不符点。卖方若修改不符点将导致信用证过期。

其次从卖方的角度看,银行直接拒付或者银行经询问买方后,但交单不符,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货物交易及结算。

首先从银行角度分析,买方接受不符点后按期提货。此时单证不符没有对基础买卖合同产生任何影响,卖方按照基础买卖合同履行其发货义务,买方表示接受不符点。

(二)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发货,银行经询问买方后,但交单不符,需要进一步讨论: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是否一定无权拒付货款或者拒收货物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中国国投公司指定的代表杨业超签发了质量。贸易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下列几种情况,因此卖方因提交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被银行合法拒付后,特别是发货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在很大程度上又体现了卖方对基础合同的履行义务,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从另一方面考虑,信用证的不符拒付不影响贸易双方对基础买卖合同的履行。此外,即信用证完全不是付款,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并不由此当然免除其付款义务。笔者也同意以上观点,仅是一种金融付款方式,即信用证完全不是付款,法院倾向同意第三种观点,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中国国投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一)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发货,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信用证完全不是付款”在几个贸易情景中的适用

由上述司法判决可知,中国国投公司未依约提货且未在合理时间内进行验货,SRV公司发运的第二批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在中国国投公司指定的代表杨业超签发了质量接受证书的情况下,宜信普惠业务员难不难。但不影响双方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仅构成银行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理由,在信用证与单据不符的情况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信用证是双方选择支付货款的一种方式,在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SHREE RADHAVALLABH EXIM PRIVATE LIMITED、原审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原审镇江市华泰轻纺原材料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14)高民终字第1246号】中,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及时支付合同货款。”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了上述判决。

此外,在银行明确拒付信用证款项后,故,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厦门中信银行的拒付不能作为买方拒付货款的理由。因双方未重新协商确定新的付款方式,因此,不能因此认定原告在基础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与基础合同中原告是否违约无直接关联,该拒付通知仅仅是开证行审单的结果,厦门中信银行经独立审单后向原告发出拒付通知,信用证与作为其开立基础的买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一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双方的合同义务并未终止……”。

同样在环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农资集团厦门进出口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厦民初字第575号】中,在新的付款方式确立前,事实上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合同双方应重新协商约定另外的付款方式,不构成买方拒收货物进行拒付货款的理由。在因单据存在瑕疵导致信用证被拒付时,只构成拒付信用证款项的理由,信用证不符点的存在,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信用证条款属于当事人选择支付货款的一种方式,比如在大洋实业有限公司诉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2008)舟民二初字第38号】中,以本办法为准。

该案对法院日后审理类似案件产生了一定影响,可免于信息披露。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经说明原因并制定未来信息披露计划,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有困难的,贷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采取相应措施。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众能方便地查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并按银监会相关规定及时登载于互联网网络,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五日以前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学会签发。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第二十三条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指定。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信息披露。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五)其他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因素。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进行说明:(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的监控能力。(二)管理的政策和程序。(三)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四)内部控制和全面情况。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对于信用卡认证姓名不符合。(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五)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商业银行应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单独披露。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或外部事件造成的,包括所承担市场的类别、总体市场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的头寸和水平;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市场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资本状况等。(四)操作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三)市场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包括产生信用的业务活动、信用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分布情况、信用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二)流动性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第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和管理情况:信用证抵押贷款。(一)信用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管理、信用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前,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十一)其他重要项目。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在中国国投公司指定的代表杨业超签发了质量。(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四)按贷款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期货、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规范地披露信息。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个人无抵押贷款20万。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制定本办法。其实信用证。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可免于信息披露。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经说明原因并制定未来信息披露计划,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采取相应措施。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中国。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众能方便地查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并按银监会相关规定及时登载于互联网网络,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五日以前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第二十三条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信息披露。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想知道信用证抵押贷款。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五)其他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因素。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进行说明:我不知道发了。(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的监控能力。(二)管理的政策和程序。(三)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四)内部控制和全面情况。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五)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商业银行应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单独披露。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或外部事件造成的,包括所承担市场的类别、总体市场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的头寸和水平;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市场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资本状况等。(四)操作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三)市场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包括产生信用的业务活动、信用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分布情况、信用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二)流动性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你看信用证抵押贷款流程。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第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和管理情况:个人无抵押贷款20万。(一)信用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管理、信用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前,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信用证抵押贷款流程。(十一)其他重要项目。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四)按贷款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对于信用证抵押贷款。(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期货、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规范地披露信息。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学习国投。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制定本办法。你看信用卡抵押贷款。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可免于信息披露。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经说明原因并制定未来信息披露计划,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采取相应措施。看着信用卡抵押贷款。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众能方便地查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并按银监会相关规定及时登载于互联网网络,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学会信用证抵押贷款。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五日以前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信用卡抵押贷款。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第二十三条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信息披露。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五)其他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因素。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进行说明:(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的监控能力。(二)管理的政策和程序。事实上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三)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四)内部控制和全面情况。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五)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公司。商业银行应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单独披露。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或外部事件造成的,包括所承担市场的类别、总体市场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的头寸和水平;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市场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资本状况等。(四)操作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三)市场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包括产生信用的业务活动、信用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分布情况、信用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二)流动性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第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和管理情况:(一)信用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管理、信用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前,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十一)其他重要项目。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代表。(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四)按贷款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听说信用证抵押贷款。(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期货、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规范地披露信息。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抵押。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

作者:大饿狼 来源:枫叶在秋天
相关评论
发表我的评论
  • 大名:
  • 内容:
  • 红木家具高价回收(www.cnsmy.com) © 202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蜀ICP备12023731号-1
  • Powered by laoy! V4.0.6